塞浦路斯国际信任

立法

  • 1992年《国际信托法》第69(I)条,并由2012年第20(I)号法律修订;和
  • 1925年英国《受托人法》通过了《受托人法》第193章。

信托的定义

塞浦路斯判例法对“信任”进行了定义。

“信托是由定居者建立的法律关系,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将资产置于受托人的控制之下。可以在财产授予人的存续期间或财产授予人去世时创建信任。信托条款通常以书面文书(例如契约)的形式规定。“

信托的特征

  • 信托资产与受托人的资产分开。
  • 受托人拥有受托人资产的合法所有权,或者资产以他人的名义代表受托人持有。
  • 受托人被授权并有义务根据信托和法律的条款管理信托资产。受托人不履行其在信托下的职责可能会导致个人责任。
  • 设立人可以保留某些权利和权力,或者受托人本人可以是受益人。此类情况经过合理筹划,不会影响信任的有效性。

塞浦路斯的国际信托

根据《国际信托法》,塞浦路斯国际信托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 设立人是自然人或法人,在信托成立前的日历年期间不是塞浦路斯共和国税务居民。
  • 在整个信托期间,至少一名受托人应为塞浦路斯共和国居民;
  • 在信托成立之前的日历年中,除慈善机构外,任何受益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不是塞浦路斯共和国的税务居民。

什么是有效的信托

根据《塞浦路斯法律》,满足以下条件,信托均有效:

1.建立信托意愿的确定性。在这一点上,需要提供证明显示委托人建立信托的意愿,例如我们的信托契约和意愿书。

2.主题明确性。明确规定成为信托资产(例如存款,不动产,股份等)。

3.受益人的确定性:信托成立时,必须确定信托的所有受益人的身份,否则,信托将无效。

保密性

  • 塞浦路斯国际信托在信托注册处的注册是强制性的。信托登记册不对公众开放。
  • 受托人对受益人负有保密义务,除非塞浦路斯法院命令他们披露信息,信托信息不需披露。

资产保护

  • 塞浦路斯国际信托可以用来保护资产,使其免受因信托财产因以前和它人进行的交易而引起的侵权或合同索赔。
  • 在创建和注册信托之后,客户可以保护其资产免遭政府或债权人对他的财产的没收或其他潜在的索偿要求。
  • 高资产净值人士创建和注册信托,保护财产免受离异引起的公司和家庭动荡。

家族信托的主要优点

  • 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个人财产,不受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债权人追索。
  • 信托财产通常不被认为是个人遗产,从而无需缴纳遗产税。
  • 设立信托可以避免继承权公证以及其他继承中的公开程序,确保隐私性。
  • 信托可以使委托人灵活安排财富传承,不受所在地国家强制继承法的限制。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根据自身情况,获得量身定制的专业建议至关重要。我们公司将很高兴在这方面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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