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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浦路斯的法人实体类型

法人实体既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塞浦路斯有以下几种常见的法人实体类型:

私人股份制有限公司

私人股份制有限公司在转让股份时必需按照公司备忘录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步骤进行,股东人数限于50人,公司股份不得公开发型和认购。没有最低股本要求, 也无国籍、居住地和年龄限制。

私人有限公司至少有一名董事。法律没有对董事人数进行限定,但是通过公司章程进行最多董事人数的限定。允许单一股东,也允许唯一股东、唯一董事和唯一秘书可以是同一个人。

塞浦路斯公众公司

塞浦路斯公众公司必须至少有7名股东。最低股本为25,630欧元,在商业正式运行前必须全额支付。股份可自由转让,也可供公众认购。公司至少需要2名董事。

塞浦路斯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允许有2-20名合伙人,但商业主要经营活动在银行领域的,合伙人限定在最多10人。合伙企业无需准备财报和递交报表。

塞浦路斯有限合伙企业

塞浦路斯的有限合伙企业至少有一个或多个合伙人必须承担无限责任,其余合伙人将承担有限责任。

塞浦路斯担保有限公司

在公司进入清算阶段时,成员的有限责任限于提交的公司备忘录里所注明的。

塞浦路斯独资企业

业主自己或和员工一起经营公司。业主对企业债务有无限责任。

海外公司在塞浦路斯的分支机构

任何外国公司都有权在塞浦路斯设立分支机构。 塞浦路斯分公司必须与母公司同名,作为总部的延伸机构。但是,总公司对分支机构进行的所有活动负全部责任。外国公司的塞浦路斯分公司必须提名一名当地居民做为机构代表,负责该分支机构的日常经营活动,并在税务机关报备。在成立的第一个月,公司章程和备忘录的认证副本、一份有所有董事和秘书的名单、塞浦路斯代表的姓名和地址一起递交给公司注册局。

塞浦路斯国际信托

塞浦路斯国际信托是通过信托契据或意愿建立的。它定义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塞浦路斯信托的主要类型包括:自由裁量信托、固定信托和慈善信托。 塞浦路斯税法免除此类信托的所得税、资本利得税等。除非信托条款另有规定,否则对塞浦路斯信托的存续时间没有最大限制。

《塞浦路斯另类投资基金法》允许在塞浦路斯设立三种类型的另类投资基金,具体如下

1:限定在不超过50人的另类投资基金

2. 人员数量无上限的另类投资基金

3. 注册的另类投资基金(非监管类型,仅需备案。)

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

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承诺(UCITS)是在欧盟框架下建立和授权的集体投资计划。

UCITS 是一项承诺:其唯一目的是从公众那里筹集的资本集体投资于可转让证券和/或其他流动金融工具。

基金相关的税收激励政策:

基金买卖无资本利得税

除非基金在塞浦路斯拥有不动产,否则买卖基金所得不征收资本利得税。即使拥有塞浦路斯的不动产,如果基金在公认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也无需征收资本利得税。

基金买卖无印花税

基金单位的认购、赎回、置换或转让免印花税。

管理服务费用免增值税

向投资基金提供集体管理服务收取的管理费,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免征增值税。

AIF UCITS 基金经理的利息/业绩收入个人所得税统一税率8%

下列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内部管理投资基金的某些员工和高管可选择不同的个人征税模式:

  • 根据经修订的《另类投资基金经理法》第56(I)/2013授权的另类投资基金经理;
  • 根据 AIFM 法授权的内部管理的 AIF;
  • 根据 UCI 法律授权的 UCITS 管理公司;和
  • 根据 UCI 法律授权的内部管理的 UCITS。

根据条件,其与基金管理实体的附带利益有效挂钩的可变就业报酬,可按8%的统一税率征收塞浦路斯个人所得税税,最低纳税义务为每年10,000欧元。这种特殊的征税模式有效期为10年。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根据自身情况,获得量身定制的专业建议至关重要。我们公司将很高兴在这方面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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